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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健律师为T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6-10-10 00:00:00 浏览:9462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64号
关键词:故意杀人
承办律师: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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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唐某因琐事争吵杀死其父并制造自缢假象


T某和被害人唐某某全系父子关系,二人均系H县XX镇XX城楼盘的务工人员。2014年7月31日18时许,T某与喝酒后的唐某某在居住的楼盘的工棚内因工钱结算分配发生争吵。T某从唐某某全背后推唐某某,至唐某某头部撞伤并扑倒在地。唐某某倒在地后仍继续叫骂,T某捂住唐某某嘴、鼻致其窒息死亡,后将一个绳子缠绕在唐某某颈部,制造唐某某自缢假象。


【辩护思路】——蒋健律师提出无罪辩护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T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仔细阅卷,于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T某主观上不具有杀人动机,客观上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合法,不真实,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T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若认定T某实施了杀害唐某某的行为,其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案不同于一般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性犯罪,T某已得到家属的谅解,恳请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唐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司法实践中的法理人情


“关于死刑适用标准,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去年底北师大举办的一次关于死刑问题的会议上透露说,近年来媒体上披露的一些死刑冤错案件,对我们震撼很大。我们办理死刑案件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死刑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基本是这样掌握的:如果对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要留有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定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在是否判处死刑上,必须要留有余地,不能适用死刑。肖扬有个讲话:“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实际上,公开披露的死刑不核准率是15%,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在事实证据上,还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我们内心确信无疑,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高贵君举例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会议纪要中是有过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一定要非常慎重,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是我们在死刑复核案件当中所掌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不核准死刑案件当中,这一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们对这类案件,很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之所以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相区别,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 1月6日,在《人民检察》举办的疑案精解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峰说,我们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总则的规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另外,就是“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具体办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确实有时候是很难把握的。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很好理解,但具体到个案的时候确实很难处理。因为在纸面上都很好理解,但是到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有其他的因素在里面,比如说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的影响。”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在珠海法院视察时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继生律师认为,只有全面贯彻王胜俊院长的这一指示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才能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为大局服务的正确方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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