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蒋健律师、陈茜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16-10-10 00:00:00 浏览:7069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041号
关键词: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承办律师:蒋健 陈茜

蒋健.jpg

陈倩.png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男, 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2015年4月20日20许,被告人L某与同行发生口角,继而扭打,L某持一把折叠匕首刺伤多人,其中有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L某受伤后到医院就医,民警随机赶到现场赶到并依法对其口头传唤。

二、【辩护思路】

蒋健律师经过查阅本案全部案卷资料、会见被告人,综合全案就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综合全案,本案在起因、经过和造成的结果上均有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暴力型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恳请合议庭从轻处罚;

1.本案的起因实质上为邻里纠纷,双方多年以来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存有积怨,对于这场打斗,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谁都没有预料到今天会发生互相殴打的事情。所以其实质上是普通的邻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性暴力犯罪。
2.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使用工具,且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虽然被告人L某使用刀具进行打斗,但对方也同样使用棍棒和菜刀进行打斗。因此,双方均是受害者。
3.从打斗结果上看,双方既是行为人,有事受害人,双方及其家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社会危害行小。

(二)从被告人L某的归案经过可知,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翻阅卷宗时发现,被告人L某案发后主动报案,他并非逃离现场,而是为了躲避追砍才跑,因此,在主观上,并没有逃逸;其次,被告人L某在民警接到医院的报警电话之后进行询问时,并未采取任何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待处理好伤口后,自行跟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被告人L某的以上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L某无任何犯罪前科,属初犯,案发后,已深刻悔悟,并对因自己造成的伤害后果表示深深的歉意,恳请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

三、【辩护效果】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某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和打斗,用所持的黑色折叠匕首将多人刺伤,应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L某刺伤多人,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绝大部分意见,一审判处被告人L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表达了对蒋健律师和卓安律师事务所的感谢。

四、【办案随笔】

该案中的被告人发生冲突原因系邻里纠纷,且本案被告人都是案件受害者,其家属也都受伤了,L某系偶犯,且已经获得了彼此的谅解,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整体秩序进行挑战的行为,对公民的共同权益进行了侵害。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得到了从宽的处理。这也是刑法所体现的谦抑性。
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都是宝贵的,不能够随意进行侵犯,这也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宗旨。作为律师,无论你的当事人犯了什么样的罪,都应当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践行我们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理念。

五、【附件——判决书】

图片2.png图片3.png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