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律字第59号
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汪余财
一、【案情简述】
L某称自己于2015年4月3日接到W某电话,W某让其将W某放在L某处的称送过去。L某即驾驶其父亲小轿车将称送到W某家。到W某家后,看见其客厅茶几上摆放有冰毒,W某让L某吸食,L某吸食后即说要回家。W某将其分装的三袋冰毒装入大的黑色袋子内,并递给对L某说:“你帮我拿到下,我进去穿件衣服,我们一起出门”,同时W某又从卧室拿了一个手机盒给L某。L某将客厅门打开后即将黑色袋子丢在墙边,当L某打开入户房门后,警察即进入房间将L某、W某、S某梅控制,随后在W某卧室内查获冰毒1300余克,制毒工具若干、原材料若干。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会见当事人,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在批捕阶段提出L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L某在出门时只是帮W某短暂提了一下装有毒品的袋子,其没有参与制造毒品,也没有就毒品价款、送给谁与W某达成共识。故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Ⅱ、侦察机关认为L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本案中L某仅仅将装有毒品的袋子从客厅房门内提到房门外,随即丢在墙边,其本意仅仅是帮W某提一下,等W某穿好衣服后即还给W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L某有犯罪毒品的故意
Ⅲ、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与人交流,变更罪名为。
Ⅳ、一审阶段以持有毒品时间短为由,辩无罪。
三、【结果】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只代理了侦察阶段)。
四、【办案随笔】
在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认定中,结合实践经验,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行为人在事情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二行为人在与上家就毒品价格进行交流或时已支付价款,三行为人活动毒品后有倒卖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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