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95号
关键词:故意伤害
承办律师:杨华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6日,P某听说有人要与其滋事,便电话联系Z某邀数人到本市XX镇XX物流市场为其“扎场子”。当日凌晨4时许,P某等人与原告人C某购买卖草莓发生纠纷,后P某等人持棍棒将原告人C某发生打斗,致C某头部受伤。
【辩护思路】
在本案中,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被告人沟通,杨华律师提出了以下几大辩护意见:
(一) 本案中机关指控被告人P某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 被害人受伤的后果,是被告人P某正当防卫行为或过失行为所致;
(三) 被告人P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
杨华律师通过与被告人多次沟通,提出了本案中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
【办案随笔】
针对人身伤害案件,主要从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客观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分析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从被告人案后的态度及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和被害人的谅解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在为被告人辩护时,也应从这些方面积极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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