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年卓安刑辩字第210号
关键词:诈骗
承办律师:杨华
【案情简介】
2013年末至2014年1月,被告人P某谎称能够承揽人防工程,骗取程某某、李某某与其共同成立了四川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来承揽人防工程。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P某先后多次以为公司承揽人防工程项目需要宴请人防办领导和向人防办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23800元及价值人民币71630元烟酒茶等物品。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P某被民警挡获。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杨华律师会见了P某,向他了解了案件的发生的经过,查阅了全案卷宗的材料,发现办案在证据层面上有所不足,证据不完善,缺乏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力的证据。因此杨华律师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
【辩护效果】
审查起诉机关接受了杨华律师的申请意见,杨华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充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办案随笔】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该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并积极地与办案人员讨论交换自己的意见,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利益。本案的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的真实和详细情况后,运用专业知识提出了调查证据的申请和为当事人提出了的申请,充分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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