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018号
关键词:虚开发票
承办律师:蒋健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L某,男,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2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同日执行。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L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被告人L某虽具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涉案金额小,所赚取手续费俱已缴纳税款,未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较一般虚开发票行为情节轻微。
Ⅱ、被告人L某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L某本人也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前后多次供述均无明显差异,无翻供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也证实了被告人L某如是供述虚开发票的事实。故被告人L某应当认定为先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Ⅲ、L某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行小,其虚开发票行为比一般意义上的虚开发票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恳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Ⅳ、L某涉嫌经济、非暴力犯罪,适用不会发生社会危害,且L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悔罪态度积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Ⅴ、本案系,违法所得俱归单位所有,被告人L某犯罪情节轻微,家庭扶养负担十分沉重,对其适用缓刑有助于对全家日常照顾和基本护理,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L某从轻量刑。
Ⅵ 、L某有本地固定住所,所在社区具备监管条件和意愿。结合相似案例判处缓刑的审理结果,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L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二年,缓刑二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L某的虚开发票较于一般意义上的虚开发票情节轻微,家庭负担沉重,其住所社区愿对其进行监管。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违法所得俱归单位所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比较其他单位犯罪案件的负责人轻微,结合被告人L某具有的坦白、初犯、悔罪态度积极、无社会危害性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适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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