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90号
关键词:伪造公司印章
本案承办律师:姚志刚
一、 【案情简述】
成都A皮革有限公司与成都B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牛皮进口代理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代理其向其指定的英国公司GP等进口牛皮,由B公司与GP公司等签订购货合同,并采用见单即付的托付方式通过银行向GP公司付款,然后从银行取得拥有货物权利的相关单据,再由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报关、报验、商检;合同还约定A公司在押汇后约定的期限内向B公司支付贷款、代理服务费等;赖某某及其子赖某还与B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代理协议内容进行担保。B公司称自2014年1月至5月让银行对外汇,折合人民币买单共计5300余万元,A公司自2014年1月至6月20日陆续支付款项共计700余万元。B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凌晨报警称被赖某某、赖某诈骗。
另查明,2013年8月1日,GP公司在xx银行有限公司开设银行账户,有效签署人士系赖某某;该账户自2014年1月至6月23日被存入800余万美元,至6月28日,该账户仅剩100余美元。
又查明,B公司与A公司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申请了牛皮进口许可交给A公司作报关使用,A公司将该许可交给L某,委托L某在m海关以B公司的名义报关进口牛皮,L某用私刻的B公司印章指示梁某、邬某伪造相关单据报关,自2014年1月至6月,委托C物流有限公司、D物流有限公司以货主为A公司、经营单位为B公司的方式申报牛皮50集装箱,上述报关单据未见记载GP公司。L某自称完成报关后将相关单据等返给了赖某,并帮助A公司运输、仓储了部分牛皮,B公司的印证系其在2013年初让他人帮其私刻,该印章由梁某保管;后经鉴定,从梁某处提取的B公司印章盖印的印文与从B公司提取的印文不符。
2014年11月28日上午,民警在G省F市某地下停车场挡获L某。
二、 【辩护思路】
姚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向法院提交其辩护意见:
一、L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克从轻处罚;
二、L某虽伪造印章,但并没有造成任何社会损失,负面影响小,也并没有导致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因此被骗;
三、L某系初犯、偶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姚志刚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L某二两年,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四、 【办案随笔】
伪造印章属轻罪,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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