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年度卓安刑辩字第号
关键词:非法买卖枪支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李重
一、 案情简述
2013年10月起,被告人L某通过互联网,先后多次买了木枪托、枪管、枪栓(加弹夹)
等枪支零部件和子弹,L某接到枪支不见后自己组装成枪支。2015年7月27日,警察将L某挡获,并在L某带领下到其家中查出枪托、枪管、枪栓、弹夹、弹底火、铅质弹头等物品。为此,L某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
二、 辩护思路
李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仔细阅卷,于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证明L某购买枪支的证据不足,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该供述系孤证,不能认定L某购买枪支的事实,不能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
2、 即L某是从网上购买枪支的事实成立,也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只能构成
非法持有枪支罪。L某购买枪支目的并非为出售,而是收藏把玩,其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其行为并未引发枪支的传播与流动,仅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3、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网上购买枪支弹药为收藏把玩的被告人均以“非法持有枪
支罪”定罪量刑,而不定“非法买卖枪支罪”;
4、 L某仅购买一支枪支,刚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追诉的数量起点,且该枪支一直
藏于家中,仅有一次使用打鸟,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危险和危害后果;
5、被告人L某有正当职业,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在归案后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处三年。
四、办案随笔
本案的争论焦点不在于购买和持有枪支弹药行为是否存在,而在于到底此购买并持有的行为如何定性?针对购买枪支的行为是非法买卖枪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本案辩护中收集了60个与本案类似的案例中都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当然也有将此定性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案例。
许多学者们对“买卖”行为的解释,其中有学者提出,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对于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或目的,购买后予以储存或者把玩,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前之最,而应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也有些学者提出若把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罪范围仅限定为贩卖、倒卖行为,刑法就应该规定贩卖枪支罪,这无疑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从社会危害性与立法目的分析,相对于持有行为而言,购买行为无疑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持有枪支是危险犯,造成持有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赠与、遗留、拾取、购买等等,很多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是静态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设立目的也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危险的存在。
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本案的中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罪行都是有争议的,并不存在确实的对或者错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才有了可以辩护的空间。虽说如此,还是希望在法律上能对此条出台更为严谨的规定或者解释,以此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