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46号
关键词:非法拘禁
承办律师:李重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5日,被害人杨某因借款与被告人L某在W区某宾馆进行协商。当日晚,L某等人将杨某带至C市G区某假日酒店入住。9月6日下午,L某等人将杨某强行带至S市。9月7日23时许,杨某乘机逃跑被L某发现,L某将其强行带回,并对杨某进行言语威胁。9月8日16时许,L某等人将杨某带回成都,但由于杨某未能筹集到资金,便又将杨某带回遂宁,并在某海景假日酒店入住。期间,杨某朋友庞某报警,警察要求和平解决,但L某等人对此置之不理。9月9日下午,L某等人将杨某带回XX中心附近ATM机取款6000元后将杨某释放。
二、辩护思路
李重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充分听取被告人意见后,向合议庭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首先,本案起因为合法债务的索取,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
其次,L某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且在犯罪过程中处于地位;
最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基于此情况,李重律师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
三、辩护效果
法院充分采取辩护人的观点,认定林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退缴款项13万元,酌定从轻处罚,判处。
四、办案随笔
辩护人在处理因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争取适用缓刑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拘禁过程中不存在殴打情节、不存在致伤情况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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