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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挪用资金50万,杨华律师做罪轻辩护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杨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维护被告人徐某某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4572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律字第54号

案卷编号:(2016)卓刑字第7号

关键词:挪用资金

承办律师:杨华律师

一、【案例简介】——徐某某涉嫌挪用资金50万

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指派徐某某到西藏昌都办理注册分公司事宜,某某称在昌都通过他人介绍参与了网络投注赌博并将自有资金输完,后徐某某将公司转到自己卡上用于注册公司资金50万全部投入赌博网站中用于个人赌博,后自动投案。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景,过错并非全部由被告人乙方,被告人也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8个月

杨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11月30日法院给出判决,被告最终获有期徒刑8个月。

四、【办案随笔】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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