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律字第28号
案卷编号:(2016)卓刑字第10号
关键词:挪用资金
承办律师:杨华律师
一、【案例简介】——罗某某涉嫌行贿400万
罗某某在省道公路投标项目过程中,找到公路局工程科科长帮忙并许诺好处费,从而获得了三标段的公路工程,之后将该工程转卖,并将200万好处费交给工程科科长。
罗某某为了和公路局局长搞好关系,并为在自己的承建工程得到关照,免费为公路局长装修房屋,经鉴定共计13,5万元,并且为了在工程招标项目中获得竞争优势顺利拿到工程,分三次送给公路局长70万元
二、【辩护思路】——杨华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思路
辩护人申请调取监视居住全部录像,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认为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遭到疲劳审讯和威胁。
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和的程序不合法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行贿金额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三、【判决结果】——8个月
杨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12月5日法院最后认定罗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30万元。
四、【办案随笔】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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