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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诈骗,陈武、冯嫕律师做罪轻辩护——被告人饶某因涉嫌诈骗,陈武、冯嫕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维护被告人饶虎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3750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刑辨字第25号

案卷编号:(2016)卓刑字第13号

关键词:诈骗

承办律师:陈武、冯嫕律师

一、【案例简介】

叶某某因欠潘某钱款,在潘某催促下欲通过将租赁车辆质押变现的方式,清偿个人对潘某的欠款。后叶某某在2015年10月联系饶某,让饶某帮其租车,并许诺给饶某3万元好处费,2015年10月15日,饶某在租车行租借到谢某的宝马730轿车,后经共谋,叶某某伙同饶某,以虚构车主谢某欠饶某55万元的借条的手段,将该车以25万人民币质押给他人,实际获得质押款21.65万元。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Ⅰ、被告人饶某的行为不满足合同诈骗罪中关于侵犯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及目的性“通过对合同的信任达到诈骗目的“的要求,同时该合同也不满足合同法的要件要求,因此其行为只构成诈骗罪;

Ⅱ、被告人饶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所有行为均是受被告人叶某某指使安排完成,对于赃款的处置及利益分配也不起决定作用,其参与程度应与被告人叶某某相区分,应当认定为从犯

Ⅲ、关于本案量刑,饶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真诚,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陈武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11月17日法院认定饶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

四、【办案随笔】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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