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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陈武律师、汤愚泰律师做罪轻辩护 ——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陈武、汤愚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维护被告人雷某某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3145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律字第 号

案卷编号:(2016)卓刑字第16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

承办律师:陈武律师

一、【案例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网上结识刘某,2016年6月7日凌晨双方在C市XX见面,当日8点离开回到住处,告诉男朋友欧某称自己被强奸。欧某遂邀约雷某某等人帮忙勒索刘某,三人均同意。并在2016年6月7日在某公园殴打刘某,当场索要现金1500元和微信转账3000元。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I、雷某某系受他人邀约帮忙,被动参与犯罪行为中,在整个案件中属于帮助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II、雷某某对事情起因并不知情,系受到蒙蔽才参与帮忙;;

Ⅲ、关于本案量刑,应当综合考虑雷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等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对雷某某减轻处罚,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6个月

陈武、汤愚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7年1月20日法院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办案随笔】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都是侵财类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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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陈武律师、汤愚泰律师做罪轻辩护 ——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陈武、汤愚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维护被告人雷某某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3145次

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律字第 号

案卷编号:(2016)卓刑字第16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

承办律师:陈武律师

一、【案例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网上结识刘某,2016年6月7日凌晨双方在C市XX见面,当日8点离开回到住处,告诉男朋友欧某称自己被强奸。欧某遂邀约雷某某等人帮忙勒索刘某,三人均同意。并在2016年6月7日在某公园殴打刘某,当场索要现金1500元和微信转账3000元。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I、雷某某系受他人邀约帮忙,被动参与犯罪行为中,在整个案件中属于帮助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II、雷某某对事情起因并不知情,系受到蒙蔽才参与帮忙;;

Ⅲ、关于本案量刑,应当综合考虑雷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等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对雷某某减轻处罚,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6个月

陈武、汤愚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7年1月20日法院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办案随笔】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都是侵财类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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