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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贪污罪,蒋健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被告人贪污罪因涉嫌贪污罪,蒋健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维护被告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599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律字第  号

案卷编号:(2016)刑字第32号

关键词:贪污

承办律师:蒋健、陈茜律师

一、【案例简介】——吴某某涉嫌贪污

公诉机关指控:

1. 2012年12月,林某、陈某、美某在XX县XX乡工作期间,在先体多政府召开的一次班子会议上,决定套取20万元专项工程款,随后,陈某找到个体老板杨某,整订了虚假的XX村至XX村公路施工协议,套取专项资金20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取19万元。2014年2月,陈吴某某请示建议给XX乡班子成员发点奖金,吴某某打电话向因病住院的林请示,林同意每人发放2万元,之后,吴某某主持召开班子会议,陈又提议用自己保管的资金发放実金,吴某某当着班子成员的面再次向林打电话请示,林亦表示同意。会后,陈等人将套取的19万元在XX乡8名班子成员中发放,每入分得2万元,共计16万元;余款3万元由陈保管。

2014年年底,林、陈吴某某等人因畏惧套取村级公路建设资金一事暴露,退缴19万元至XX县监察局。

2. 2013年7月,林、陈吴某某在S县XX乡工作期间,在一次班子会上,林提出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8万元,并安排陈负责具体事宜。后陈某向负责施工的李事具体安排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时,林吴某某亦在现场。李将8万元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套取出来后,交给了陈。2013年底经隊提议,XX乡政府班子会议讨论后,将其中7.4万元以辛苦费的名义在8名XX乡班子成员中发放,每人分得 0.9 万元,经办人陈分得0.2万元。

2015年12月,林某、、吴等人因畏惧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一事暴露,将所得款項退缴至XX县监察局.

2016年1月11日,XX县纪委电话通知陈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陈主动到集。

2016年3月21日,XX县纪委电话通知林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林主动到案。

2016年12月8日,XX县纪委电话通知吴某某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吴某某主动到案。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 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2016年4月22日XX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林、陈涉嫌贪污案时,吴某某证人身份到XX县人民检察院陈述了主要案件事实。2016年12月9日,吴某某接到XX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石棉县纪律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 吴某某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2012年、2013年XX乡班子会议上,决定采用虚报工程项目转向资金20万,后杨将套取出来的资金交给了陈。2014年春节前后,陈吴某某请示:年底能否给大家考虑点钱,自己保管有资金19万元,每名班子成员发2万元没有问题。为此,吴某某两次打电话向林请示和求证陈保管的资金情况及进行发放与否。林某向吴某某表示:同意向每个班子成员发放2万元。在2014年2月初的班子会上,吴某某将林同意用陈保管的资金向班子成员每人发放2万元的意见进行了告知,其余班子成员也均表示同意向每名班子成员发放2万元。会后进行了发放。

采用虚报工程项目,套取资金,并不是吴某某提出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在整个意思的上传下达中,吴某某也没有主导整个犯罪行为的走向,仅仅起到次要的帮助作用。

3. 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积极退缴赃款,认悔罪态度诚恳,恳请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吴某某投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挽回了国家损失;且吴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吴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7年3月8日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四、【办案随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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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贪污罪,蒋健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被告人贪污罪因涉嫌贪污罪,蒋健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维护被告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5998次

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律字第  号

案卷编号:(2016)刑字第32号

关键词:贪污

承办律师:蒋健、陈茜律师

一、【案例简介】——吴某某涉嫌贪污

公诉机关指控:

1. 2012年12月,林某、陈某、美某在XX县XX乡工作期间,在先体多政府召开的一次班子会议上,决定套取20万元专项工程款,随后,陈某找到个体老板杨某,整订了虚假的XX村至XX村公路施工协议,套取专项资金20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取19万元。2014年2月,陈吴某某请示建议给XX乡班子成员发点奖金,吴某某打电话向因病住院的林请示,林同意每人发放2万元,之后,吴某某主持召开班子会议,陈又提议用自己保管的资金发放実金,吴某某当着班子成员的面再次向林打电话请示,林亦表示同意。会后,陈等人将套取的19万元在XX乡8名班子成员中发放,每入分得2万元,共计16万元;余款3万元由陈保管。

2014年年底,林、陈吴某某等人因畏惧套取村级公路建设资金一事暴露,退缴19万元至XX县监察局。

2. 2013年7月,林、陈吴某某在S县XX乡工作期间,在一次班子会上,林提出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8万元,并安排陈负责具体事宜。后陈某向负责施工的李事具体安排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时,林吴某某亦在现场。李将8万元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套取出来后,交给了陈。2013年底经隊提议,XX乡政府班子会议讨论后,将其中7.4万元以辛苦费的名义在8名XX乡班子成员中发放,每人分得 0.9 万元,经办人陈分得0.2万元。

2015年12月,林某、、吴等人因畏惧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一事暴露,将所得款項退缴至XX县监察局.

2016年1月11日,XX县纪委电话通知陈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陈主动到集。

2016年3月21日,XX县纪委电话通知林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林主动到案。

2016年12月8日,XX县纪委电话通知吴某某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吴某某主动到案。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 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2016年4月22日XX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林、陈涉嫌贪污案时,吴某某证人身份到XX县人民检察院陈述了主要案件事实。2016年12月9日,吴某某接到XX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石棉县纪律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 吴某某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2012年、2013年XX乡班子会议上,决定采用虚报工程项目转向资金20万,后杨将套取出来的资金交给了陈。2014年春节前后,陈吴某某请示:年底能否给大家考虑点钱,自己保管有资金19万元,每名班子成员发2万元没有问题。为此,吴某某两次打电话向林请示和求证陈保管的资金情况及进行发放与否。林某向吴某某表示:同意向每个班子成员发放2万元。在2014年2月初的班子会上,吴某某将林同意用陈保管的资金向班子成员每人发放2万元的意见进行了告知,其余班子成员也均表示同意向每名班子成员发放2万元。会后进行了发放。

采用虚报工程项目,套取资金,并不是吴某某提出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在整个意思的上传下达中,吴某某也没有主导整个犯罪行为的走向,仅仅起到次要的帮助作用。

3. 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积极退缴赃款,认悔罪态度诚恳,恳请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吴某某投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挽回了国家损失;且吴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吴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7年3月8日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四、【办案随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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