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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受贿,陈武律师做罪轻辩护——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陈武、冯嫕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4506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 卓安律字第 号

关键词: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

承办律师:陈武、冯嫕律师

一、【案例简介】

2014年陈某某以给成都XX施工为由,要求Q市XX对其融资,并和Q市XX签订合作协议书进行约定。同时陈某某向刘某拆借100万元,Q市XX担任保证人。借款后陈某某无力还款。经查,陈某某踢动担保的房屋已经多次被抵押,查封,而且进行发包的工程其不具有发包资格。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Ⅰ、本案是H公司单位名义实施、资金亦是用于单位项目、受害人也是基于单位项目的信赖而支付资金,因此本该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陈某某系单位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量刑规定定罪量刑;

Ⅱ、本案涉案的金额为94万元,应按照单位合同诈骗罪94万元定罪处罚;

Ⅲ、本案中关于第三建筑公司向刘某承担担保责任事实不清,公诉方指控陈某某虚假发包的事实不清。在没有查清该关键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被告陈某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四、【办案随笔】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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