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X16卓安律字第26号
关键词:贩毒、容留吸毒
承办律师:管宇律师
一、【案例简介】——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于2016年5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6年11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
2017年1月10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2月2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复庭进行了宣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指认毒品系从被告人你徐某某处购买而来,被告人肖某某以及证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证实在案发当天被告人徐某某亲手将毒品交给陈某并让陈某给钱,再加之支付宝当天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当天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二、【辩护思路】
管宇律师在接受嫌疑人徐某某妻子肖某某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毒品数量、买受人人数、贩卖次数等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最终使得本案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10年6个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开庭宣判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办案随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三)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四)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在对贩卖毒品罪的刑罚认定的时候,关注点不仅在于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买受人的数量和贩卖的次数也是关系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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