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7卓安刑辩第157号
关键词:贩卖毒品 证明标准
承办律师:蒋健、陈茜
一、【案例简介】
机关指控:
1.2017年4月5日0时许,被告人T某从被告人C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0.91克。
2.2017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C某购买的12克冰毒由被告人W某安排W某安排交易,并于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准备向T某交付毒品的 W某挡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2克。
3.同日18时许,被告人W某主动向民警交代被告人W某暂住地,当场查获海洛因1.91克、甲基苯丙胺45.01克。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W某是毒品的所有者,排除不了毒品是C某或者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并且有证据显示查获的毒品用于W某等人吸食而非贩卖。
2、W某等人实际上处于链的最底端,不存在主关系;有证据显示毒品来源、出资、所有者为C某,犯罪起意、幕后策划等重要因素也不能排除是C某所为,不能确定W某所起作用大小。
3、W某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
三、【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W某犯,判处十五年,并处20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随笔】
毒品的危害巨大,吸毒者自我毁灭的同时也迫害了自己的家庭,同时毒品可能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因此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W某贩卖了毒品,违反了,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审判,当事人也坦然的认罪认罚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但在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件里面,一定程度上,W某其实也是毒品的受害人,真正造就社会上大量此等悲剧的罪魁祸首,其实是毒品交易链顶端的那些毒枭、职业毒贩,他们毁掉的不仅仅是一个个的个人,甚至是一个个的家庭,他们才是最应当严厉打击的对象,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按通俗的比喻,把那些毒枭比作大鱼的话,W某这类人员充其量只能算小虾米。辩护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在这里向法院呼吁,对于类似案件量刑时作出区分,以便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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