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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00:00:00 浏览:21036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伪造公司印章罪

本案承办律师:姚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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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2018年3月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辩护思路

(一)谢某的到案符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其系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谢某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 谢某虽然有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但无论是从刻章的原因、使用的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上看,都不具有损害L市城投某公司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后果,对其定罪,但审慎用刑。

(四)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并从轻处罚。同时,谢某系初犯,在本案案发之前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三、办案结果

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被告人谢某于2018年6月7日,经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谢某及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四、办案随笔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被指控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而经过承办人员全面的分析,提出可以积极帮助谢某争取权利,承办人认为谢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未造成受害公司任何不良影响,也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又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谢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承办法官也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对谢某判罪,但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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