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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涉嫌运输毒品350克,汤愚泰为其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19-08-22 13:48:53 浏览:4146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雷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运输毒品

承办律师:汤愚泰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下旬,雷某受他人指使为牟取高额回报,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昭通运输毒品到成都,共49颗,349.5克,毒品含量在59.6%—61%。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汤愚泰、陈武二位律师分别会见了当事人,向当事人了解的案情、表达了家人的问候,同时告知权利义务。并向承办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分别沟通意见,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Ⅰ、本案中涉案毒品应当全部进行鉴定,抽样鉴定不能证明本案涉案物品全部为毒品,请法庭依法查明并酌情判处。

Ⅱ、综合全案来看,雷某仅听从安排运输,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Ⅲ、根据办案单位的线索来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请法庭予以查明并酌情从轻处罚。

Ⅳ、本案被告人雷某属于从犯、初犯、偶犯,无前科,且悔罪态度明显,请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三、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雷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四、办案心得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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