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8)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一、【案例简述】
2013年9月18日,L某经W某(已判刑)介绍加入境外XX资产管理信托机构(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宣称为XX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外汇买卖业务,为客户提供炒外汇服务。具体规则为:最低投资人民币7万元(折合一万美元)即可加入资格,可以选择1万、3万、5万、10万、20万美元五个档次,投资越大,收益越高。其还称开发了智能交易系统,能够成功操作外汇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下载M软件来查阅自己的账户情况。其返利模式包括:账户盈利、层级盈利和特许经营盈利三种。公司每操作一手外汇交易,投资者的直接上线即可获得不低于2美元奖励,5层以内的其他上线可获得1美元的奖励。L某投资后,见该项目收入可观,陆续介绍发展H某、X某、XS某、Z某、T某、XH某等人投资A。迄今查明,L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层33人,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2015年1月7日,所有投资人的账面资金突然变为负数,公司高层不知去向,投资人的巨额损失无法追回。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只应对其直接下线承担责任;
(二)、被告人本身也系受害者,最终未实际获利;
(三)、被告人有自首等多个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两年六个月,并处3万元,上诉后二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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