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8第47号
关键词:盗窃
承办律师:卓玛律师
一、【案例简介】——泽旺涉嫌
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尔某、各某、麻某(另案处理)在A县商量到M市偷车,并通过电话与已在M市的被告人泽某联系偷车。尔某购买了偷车工具扳手后,三人即乘驾一辆捷达车从A县往M市行驶。于当晚23时许到达M市,同被告人泽某会合。2016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四被告人一同驾乘捷达车在M城区寻找盗窃目标。先后在XX街XX号M市客运中心西南侧的临时停车场盗得一辆长城牌会泽皮卡车,在XX街XX号“XX装饰”门前盗得一辆金杯牌白色皮卡车。之后四被告人驾乘捷达车和两辆盗得的皮卡车连夜驶离M市。经鉴定,所盗窃的两辆皮卡车价值人民币125786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尔某在A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泽某在A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各白在A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泽某犯盗窃罪只有同案犯的言辞证据,证据间相互矛盾,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望合议庭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2、若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泽某构成盗窃罪,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泽某系,一贯表现良好,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的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适用。
三、【判决结果】——4年零七个月
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七个月并处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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