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8)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谢玉玮
一、【案例简述】
2018年1月25日下午,P某想购买毒品遂联系Z某,后Z某又联系到X某,并将X某的微信名片推送给P某。最终P某与X某完成毒品买卖交易。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谢玉玮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1、本案中,被告人Z某没有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的实行行为,其将被告人x某的微信名片推送给P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被告人Z某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P某构成;在共同犯罪中,Z某属于,Z某的刑期应当低于P某的刑期。
2、被告人Z某协助侦查人员抓获了被告人x某,构成立功;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悔罪。
4、另案处理的被告人P某持有的涉案毒品中被掺入了少量的食盐,虽然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因涉案毒品有掺假的事实,相比而言,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5、本案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有所减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对Z某一审判处6个月。
四、【办案心得】
本案最初,侦查机关对Z某以立案,检察院也以贩卖毒品罪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研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为Z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该法律意见。最终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及承办检察官坚持事实求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依法仅以轻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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