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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组织、领导传销,田银行律师成功辩护,仅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08-23 13:41:18 浏览:2685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91号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田银行律师.jpg

一、【案例简述】

       2014年3月以来,W某(另处)多次邀约被告人H某等人在成都宣讲XX外汇项目,自称是XX公司中国地区的总负责人,XX公司是英国的外汇券商公司,受到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主要从事外汇、期货等交易,现将在中国地区开拓市场,并在现场通过电脑向大家演示如何在XX公司网站进行注册,鼓励被告人H某等人积极参与。XX公司具体经营模式:客户至少投资2000美元,固定收益为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2%,投资8万美金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投资8万美金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5%;另介绍他人投资XX外汇项目,可获得联盟分红,推荐人可获得一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30%作为提成,可获得二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20%作为提成,可获得三级至十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10%作为提成,可获得十一级至二十五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5%作为提成。W某陆续向被告人H某等人宣讲其引进了XX外汇、澳大利亚XX交易所、XX顶尖资本、XX国际控股集团外汇项目,均是受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公司将客户投资资金以投资托管理财的方式进行外汇交易,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并且发展客户可获得相应比例提成,资金每周自由进出。其具体的经营模式为:客户至少投资5000美元,固定收益为每周或得投资金额的2%;投资2万美元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2.5%;投资6万美元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投资10万美元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5%;另介绍他人投资上述外汇项目,可获得联盟分红,推荐人可获得一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30%作为提成,可获得二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20%作为提成,可获得三级至十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10%作为提成,可获得十一级至二十五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5%作为提成。上述外汇项目投资及收益的操作均在XX公司网站、XX外汇的网站、H外汇的网站、A外汇的网站上进行。每个投资者均在该网站中进行实名制开户,均有自己对应的唯一账户,包含本金、利息、提成、账户余额、下线客户等情况,收益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出金,将网站内账户上的收益转化为资金转入投资者绑定的银行个人账户中。经核实,投资者通过上述网页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入投资款。2015年3月后基本无资金返还客户,仅是投资者在上述网页上账户虚拟的资金数额,无法兑现,且在该网页上从未显示任何外汇实盘交易记录,投资者也从未在上述网页中进行任何的外汇交易。

       被告人H某自接触到XX外汇项目后,积极参与到该项目投资,并陆续在A、W风云交易所、I顶尖资本、XX国际控股集团外汇项目上一起个人及亲友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另被告人H某作为W某团伙核心成员,积极配合其在大陆地区发展投资者,并在成都地区发展了自己的团队,作为团队负责人,其多次在成都各个茶楼向其团队成员宣传、讲解上述项目保本保息的安全性、经营模式、网上操作流程等,同时也配合W某进行上述项目等讲解,多次参与W某组织的核心成员培训,直接对接W某解决起团队遇到问题等。被告人H某在成都地区团队成员在78人以上且层级在25级以上,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H某非法获利185万元。案发后,H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基础为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并非W某团队核心成员,未参与前期策划、利益分配,与W某没有直接联系,自己也是投资人员;

       (二)、指控本案涉案金额50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非法获利18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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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组织、领导传销,田银行律师成功辩护,仅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08-23 13:41:18 浏览:2685次

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91号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田银行律师.jpg

一、【案例简述】

       2014年3月以来,W某(另处)多次邀约被告人H某等人在成都宣讲XX外汇项目,自称是XX公司中国地区的总负责人,XX公司是英国的外汇券商公司,受到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主要从事外汇、期货等交易,现将在中国地区开拓市场,并在现场通过电脑向大家演示如何在XX公司网站进行注册,鼓励被告人H某等人积极参与。XX公司具体经营模式:客户至少投资2000美元,固定收益为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2%,投资8万美金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投资8万美金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5%;另介绍他人投资XX外汇项目,可获得联盟分红,推荐人可获得一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30%作为提成,可获得二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20%作为提成,可获得三级至十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10%作为提成,可获得十一级至二十五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5%作为提成。W某陆续向被告人H某等人宣讲其引进了XX外汇、澳大利亚XX交易所、XX顶尖资本、XX国际控股集团外汇项目,均是受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公司将客户投资资金以投资托管理财的方式进行外汇交易,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并且发展客户可获得相应比例提成,资金每周自由进出。其具体的经营模式为:客户至少投资5000美元,固定收益为每周或得投资金额的2%;投资2万美元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2.5%;投资6万美元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投资10万美元以上,每周获得投资金额的3.5%;另介绍他人投资上述外汇项目,可获得联盟分红,推荐人可获得一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30%作为提成,可获得二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20%作为提成,可获得三级至十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10%作为提成,可获得十一级至二十五级客户每周固定收益的5%作为提成。上述外汇项目投资及收益的操作均在XX公司网站、XX外汇的网站、H外汇的网站、A外汇的网站上进行。每个投资者均在该网站中进行实名制开户,均有自己对应的唯一账户,包含本金、利息、提成、账户余额、下线客户等情况,收益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出金,将网站内账户上的收益转化为资金转入投资者绑定的银行个人账户中。经核实,投资者通过上述网页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入投资款。2015年3月后基本无资金返还客户,仅是投资者在上述网页上账户虚拟的资金数额,无法兑现,且在该网页上从未显示任何外汇实盘交易记录,投资者也从未在上述网页中进行任何的外汇交易。

       被告人H某自接触到XX外汇项目后,积极参与到该项目投资,并陆续在A、W风云交易所、I顶尖资本、XX国际控股集团外汇项目上一起个人及亲友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另被告人H某作为W某团伙核心成员,积极配合其在大陆地区发展投资者,并在成都地区发展了自己的团队,作为团队负责人,其多次在成都各个茶楼向其团队成员宣传、讲解上述项目保本保息的安全性、经营模式、网上操作流程等,同时也配合W某进行上述项目等讲解,多次参与W某组织的核心成员培训,直接对接W某解决起团队遇到问题等。被告人H某在成都地区团队成员在78人以上且层级在25级以上,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H某非法获利185万元。案发后,H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基础为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并非W某团队核心成员,未参与前期策划、利益分配,与W某没有直接联系,自己也是投资人员;

       (二)、指控本案涉案金额50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非法获利18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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