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7)卓安刑辩字第92号
关键词:故意伤害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一、【案例简述】
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W某为阻止M市经济技术开发区S城居民D某上访,召集被告人Z某、W某等人到S城售楼部开会商讨阻止方案,并决定Z某负责安排人员实施阻止行为,参会人员未对Z某实施殴打行为阻止D某上访明确制止。当日晚,被告人Z某邀约被告人L某,被告人W某邀约L某乙,L某邀约被告人Z某乙、L某乙、苗某在M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餐馆吃饭,吃饭期间,Z某组织在座参与人员共谋殴打D某。饭后,L某乙邀约Z某乙(小),Z某乙(小)邀约被告人Y某等人,L某邀约被告人J某,在M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KTV唱歌,唱歌期间再次共谋殴打D某。
2017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Z某、L某等人按照约定在M市经济技术开发区S城门口集合。当时7时许,被告人W某将D某晨跑处小区情况告知Z某。被告人Z某、L某、Z某乙、苗某等人驾车尾随至XX路XX观景平台下。被告人张丙等人下车步行至平台处河堤上,经Z某指认D某,J某对D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肋骨骨折、左侧横突骨折、脾脏破裂,逃离现场。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结合罪轻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人无伤害人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宜认定为;
(二)、即使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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