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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诈骗,田银行律师尽力辩护,提出多个针对性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6:48 浏览:3939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6)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诈骗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田银行律师.jpg

一、【案例简述】

       C某受W某的委托在成都接待Y某时认识了Y某并得知Y某在考察有无投资人员收购J公司的股份。C某与Z某在闲谈中谈到此事,Z某的合作伙伴W某某正想收购一个上市公司,Z某遂与W某某联系,W某某安排其公司账务总监Y某某与Z某联系。2015年4月24日,Z某、C某、Y某某到北京与Y某见面,期间,被告人Y某介绍自己是J公司的总经理,目前系残联下属的H集团副总经理,与P市的领导都有关系,可以帮助Z某等人收购J公司的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被告人Y某要求Z某在2015年5月1日前转款300万元到其指定的王某某乙的账户,称要购买字画送给Y省省长,以便帮助收购股份。Z某按其要求向王某某乙的账户转款300万元,被告人向Z某等人引荐了P市交通局局长Y某乙、工商联副主席Y某丙等人,但上述人员均表示不分管林业,最终,Z某等人未能收购J公司股份,被告人Y某获款300万元后,140万元用于购买普洱茶,1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50万元由其侄儿J某使用。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结合罪轻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被告人和控告人双方对如何帮助、何时收购以及是否一定能够成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重大理解分歧误解;

       (三)、被告人通过原在J公司任总经理期间以及对P市政府对交往实际掌握的拟收购公司J公司和P市政府的相关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收购方案;

       (四)、本案未能收购成功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三、【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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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诈骗,田银行律师尽力辩护,提出多个针对性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6:48 浏览:3939次

案件编号:(2016)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诈骗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田银行律师.jpg

一、【案例简述】

       C某受W某的委托在成都接待Y某时认识了Y某并得知Y某在考察有无投资人员收购J公司的股份。C某与Z某在闲谈中谈到此事,Z某的合作伙伴W某某正想收购一个上市公司,Z某遂与W某某联系,W某某安排其公司账务总监Y某某与Z某联系。2015年4月24日,Z某、C某、Y某某到北京与Y某见面,期间,被告人Y某介绍自己是J公司的总经理,目前系残联下属的H集团副总经理,与P市的领导都有关系,可以帮助Z某等人收购J公司的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被告人Y某要求Z某在2015年5月1日前转款300万元到其指定的王某某乙的账户,称要购买字画送给Y省省长,以便帮助收购股份。Z某按其要求向王某某乙的账户转款300万元,被告人向Z某等人引荐了P市交通局局长Y某乙、工商联副主席Y某丙等人,但上述人员均表示不分管林业,最终,Z某等人未能收购J公司股份,被告人Y某获款300万元后,140万元用于购买普洱茶,1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50万元由其侄儿J某使用。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结合罪轻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被告人和控告人双方对如何帮助、何时收购以及是否一定能够成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重大理解分歧误解;

       (三)、被告人通过原在J公司任总经理期间以及对P市政府对交往实际掌握的拟收购公司J公司和P市政府的相关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收购方案;

       (四)、本案未能收购成功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三、【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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