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7)卓安刑辩字第92号
关键词:故意伤害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一、【案例简述】
2016年7月1日,被告人L某邀约被害人H某到C市Q区XX路XX酒吧,次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H某到达约定酒吧,与被告人L某等人饮酒至凌晨2时许。此时被害人H某联系一名代驾准备回家,被告人L某以送被害人H某一段路程为由,与被害人H某同坐车辆后排座位。期间被告人L某抚摸H某胸部及大腿等部分,被害人H某大声表示拒绝。当车行驶至J区XX南路XX斑马线处,被告人L某叫代驾下车离开,趁被害人H某酒醉意识不清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H某立即报警,被告人L某逃离现场。2016年7月6日,被告人L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结合罪轻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前后的意识是清醒的,而不是处于醉酒昏睡无意识状态,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被告人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趁被害人醉酒意识不清之机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
(三)、另外,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因被告人对返点问题表示无能为力后恼羞成怒诬告的可能。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四年六个月;二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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