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6)卓安刑辩字第69号
关键词:诈骗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一、【案例简述】
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H某、J某、S某、Y某、Z某、Z某乙来到Y县S镇W村、S村,谎称系大型超市前来搞活动,并通过播放录像和做虚假实验的手段,将从市场上购得的普通碗编造成具有养生和保健功能的“XX养生碗”,以220元或27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高价“销售”。同月7日,被告人Z某丙、Z某丁加入。自2015年12月5日至9日,H等八被告人先后到Y县S镇、G镇、L镇、Y镇、骗得喻某、肖某等358名被害人现金102000元。H某等八被告人按照两人一组,按股分成等方式,在扣除车费、礼品费等费用后予以分赃。2015年12月10日,H某等八被告人在Y县B镇被抓获归案。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指控被告人诈骗金额102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在犯罪中作用一般,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处三年,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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