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C某高中辍学后,跟随其兄C某在某某县境内挖金。C某先后纠集被告人D某、Y某、H某,L某及赵某(另案处理)等同学或老乡在某某县城及某某县前进乡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某某县城及前进乡形成了一定影响.并在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随意殴打他人的组织惯例。该组织形成不成文的规矩:不听话或者做错事,会被训斥、辱骂、威 胁或被殴打。逐步形成了以C某为组织者、领导者,D某、Y某、H某为积极参加者,L某、H某、Z某、L某、Y某、L某、C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阅取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家人的嘱托。积极主动的向承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同时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
三、办案结果
一年,并处5万元。
四、办案心得
“实践证明,如果没有通过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来加强内部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将难以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严密性,从而也难以发挥组织应有的能效......当然,纪律、规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宣誓、训诫、警告、处罚及组织成员公知公认的惯例、准则等等,但如果确实不存在一定的纪律、规约,则案件定性时应慎重。”实践中这种纪律、规约包括,不得从事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对于违反规约将受到相应惩罚等。所以,对于那些没有纪律要求,纯靠哥们义气这种松散的维系方式组成的团伙,由于缺乏一定的牢固性也难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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