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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土地案,马静华律师全力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4-08-09 12:00:46 浏览:14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采矿事实

2010年5月8日,被告人H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林山改造、耕地改造的名义承包甲村林山340亩、耕地100亩。2016年7月13日,乙村成立,被告人Y某任法定代表人。H某将前述 100亩耕地转包给“乙村”。后至案发,H某未办理采矿证,即聘用、安排人员、挖机在Z河流甲村段多处河道内开采连砂石。采挖的砂石用于修建道路、堡坎、漫长桥等,并对外销售牟利。

期间 2017年,被告人H某与被告人P某共谋借“生态农业”的名义,在甲村建砂石厂,H某以其承包土地以采挖的砂石和修建的道路入股,负贵砂厂的全面管理;被告人Y某负责财务及资金管理,其银行账户收取卖砂款与买砂人结算、“乙村”出面按揭购买挖机;P某出资并负责对外协调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占股30%;2017年9 月,P某以其在“C公司”的股份担保,邀约被告人Z某某入股,Z某某同意出资入股,占股20%。2018年2月7月,因“乙村”未经批准在某河道甲村4组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当地水务局责令其停止开采砂石。同年4月2日,当地水务局对“乙村”处以罚款 20万元。之后H某等人仍在某河道甲村段“大林头”等多处采砂,并对外销售,获款300余万元。至案发,P某现金出资及支付机械设备、材料款共计130余万元;Z某某支付两台挖机首付及按揭款、支付罚款、材料款及其他费用共计 120余万元。

经对涉案河道进行勘测,2018年2月至2021年8月开挖方量154294.6m。经鉴定,涉案的154294.6m砂石价值3857365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

被告人H某开采砂石的同时,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和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占用甲村集体林地和田地、丙村集体林地及村民的自留林,并安排人员、挖机修建了道路。2018年1月2日,“乙村”租赁甲村土地1200平方米,后H某在该处平整、硬化土地,搭建板房、料台,修建砂石厂并将修建的道路扩宽硬化。

经勘查,H某占用土地3.44096公顷(51.6144亩),其中,耕地面积0.62502公顷(9.3753亩),林地面积2.77941公顷(41.6912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0.03653公顷(0.5479亩),认定非法占地51.0665亩。勘查范围内,原有植被已被破坏,被硬化部分已无植被生长。

二、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H某家属的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并对照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确定了辩护思路。在整合了所有证据,就事实方面、法律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后,办案律师分别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此外,本案进行过程中,办案律师与本案办案机关多次就案情进行沟通,发表律师的意见。

三、【办案结果】

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H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办案随笔】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等重大利益,从接到案子的那一刻开始,办案律师就不敢懈怠,需要把握和利用办案过程的每个时间段,充分了解案情、总结案情,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在了解案情之后,办案律师需要迅速下判断,确认案件最薄弱的点进行重点突破,同时办案律师还要不放过任意一个小的辩点,层层递进发表辩护意见,从情理到法理的各个可能角度去说服办案机关,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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