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至2017年3月,被告人F某在四川省农业银行某某直属支行工作期间,以帮本行贷款客户搞“过桥转贷”、做生意需用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H某、T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1亿1千余万元,至今尚有1200余万元未归还。其间,被告人L某以直接出面借款、打借条、转款、联系程某某到银行取现等方式协助F某非法吸收资金。案发后,二被告人拒不认可向相关人员吸收资金的行为,逃避返还相应资金。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阅取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家人的嘱托。积极主动的向承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同时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撰写上诉状。
三、办案结果
四、办案心得
证明诈骗金额的基本路径为:确定非法集资犯罪数额时,应当注重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审查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认定。
首先,在确定全部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所有被害人的陈述、投资数额及损失情况,对于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在案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其次,要求鉴定机构就全案集资金额、集资人数、获利数额、资金去向,以及集资参与人投入本金及获利等情况进行鉴定。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涉案资金往来明晰的,可以不做司法会计鉴定。
最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根据已收集在案的证据作出认定。26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人与被告人共同确认的借条、借款借据、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在扣减被告人有抵押的数额、债权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判决的数额、工程欠款等款项后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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