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因S1的孩子被Z1某、Z2某、S某擦伤脚,后S1某查看孩子伤情,被殴打。被告人W某、Z1某、Z2某、S某四人共同加害S1某及其家人S2等人(其中S2某经鉴定为重伤)
2012年9月30日下午18时许,Z1某、Z2某、S某在C市G区XX路XX段XX号XX山X栋单元门时将本案受害人之一S1某四岁儿子脚部被擦伤流血。后双方因此起争执,S1某被上述三人欧打,而在旁边劝架的受害人S2某则被随后赶到的W某掀翻在地,造成受害人头部受伤。事发后高新区公安局以立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W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W某虽后来加入到殴打S1某、S2某及其家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中,但根据的认定标准,W某与其他三人一同构成共同犯罪
依照我国《》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共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按照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为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结合本案,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代理人认为案中W某、Z1某、Z2某、S某等四人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主观上,W某在先前行为实行以后,加入到殴打行为中,四人就伤害受害人的意图形成了犯意联络,全部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四人的行为相互配合,W某等四人共同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理论上承继的共犯。W某等四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S2某重伤,S1某轻微伤,W某海伟,S3某、L某等多人受伤的后果,造成了法定的损害后果。因此上述诸人应构成共同犯罪,承办律师在对本案进行了如上分析之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追究其他共同致害人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侦查监督的方式依法维护本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部分的刑事法律意见为委托人之后争取合法的民事赔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终使得被告人一方进行民事和解时在受害人民事赔偿问题上作出了巨大让步,使得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救济。而本案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和案件最后取得良好结果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认同。
三、【裁判结果】在本案代理律师向检方提出依法追究其他共同致害人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之后,被告人主动提出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律师和检察官交换意见之后,及其家属迫于律师以及检方的压力,主动联系承办律师要求对本案中受害人S2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并进行书面道歉。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部分,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W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四、【办案随笔】继承的共犯如何认定?
本案中,检察机关只对W某一人提起了,忽视了W某与其他三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事实。本案代理律师认为,W某的行为与Z1某、Z2某、S某先前的殴打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特向检察机关建议追加被告。
在共犯的认定时,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本案中,S1某先被Z1某、Z2某、S某三人欧打,随后W某赶到现场,并且在明知上述三人殴打S1某及家人的情形下,与前述三人共同殴打S1某及家人,造成受害人S2某头部受重伤。显然,W某与Z1某、Z2某、S某四人构成共同犯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