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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唐某因普通口角砍人致死,卓安团队律师受托担任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从犯获重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30 11:13:44 浏览:431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12年7月2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逃)、唐某在C市W区J镇某村与唐某因骑车发生摩擦而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冯某某前去劝架。罗某某从其打工的磨具厂内拿出一把磨具刀追砍受害人,唐某趁机拿起路边一铁质板凳,砸向冯某某的后脑,致使受害人冯某某砸到在地,罗某某见状用锋利的刀模砍中冯某某的颈部,冯某某因颈部损伤致颈椎横断、右颈动脉横断引起颈髓损伤及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案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区进行侦查,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接受本案受害人冯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二、【代理思路】

在办理本案件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代理该案件最大的难点可能是转换办案视角的问题,因为平时所遇到的案件中,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是站在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角度观察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找寻无罪、最轻的证据以及辩护思路。但是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却需要扭转立场,站在被害人的视角找寻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代理思路。

承办律师在仔细翻阅了本案的卷宗以及向被害人家属了解了案件的全部具体案件事实之后,归纳了代理该案的基本思路,律师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家属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该加重处罚。

具体的代理意见为:

(一)一本案被告人唐某、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构成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残忍,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

(1)本案被告人唐某、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残忍,应当对其依法予以严惩;

(2)本案的发生地点为民众人员流动极大的闹市,被告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目无法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3)本案中冯某某发扬社会主义风尚的正义行为受到无辜牵连,被残害致死,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以弘扬社会主义社会正义之风;

(二)唐某及家属案发后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1)被害人家属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被告人未履行其民事赔偿义务,表明其毫无悔过之心,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没有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任何歉意,也未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任何经济补偿的意思,使得被害人家属在精神上受到巨大创伤。

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之下,承办律师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依法请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三、【裁判结果】——法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且赔偿民事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5744.5元。

四、【办案随笔】洞悉案件中争议的焦点、辨析相关法律问题的区别,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民事权益。

1、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意如何确定,在本案中又该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里,过失没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意可以在犯罪前形成也可以在犯罪开始着手后形成,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在本案件中,被害人冯某某因行使社会公益责任前往劝架,罗某某和唐某在冯某某毫无预警的情况下,罗某某从其打工的模具拿出一把模具刀追砍被害人冯某某,而这时唐某随手拿起路边的铁制板凳将冯某某砸到在地,罗某某趁机上前持刀砍中冯某某颈部,因而导致冯某某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见罗某某和唐某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相互照应的,二人的共同犯意属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施后形成的,是实现无通谋的共犯。

2、如何认定被告主观恶性大、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如何认定被告主观恶性大、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承办律师的办案经验得出,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根据案件发生的起因、被告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和案件的影响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罗某某、唐某与唐某争吵,前去劝架,先被罗某某持刀追砍,后被唐某用铁质板凳砸到,后来被罗某某砍中颈部要害,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颈部的砍伤有17厘米,劲椎沿第三椎体完全横断,犯罪嫌疑人罪案手段极其残忍,很明显想致被害人于死地,放任乃至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极大。并且本案发生在民众人员流动性大的闹市,被告人目无法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并且被害人冯某某作为一名劝架人没有任何过错,而遭受此迫害,此为社会公平正义之不允许,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没有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实在是不知悔改。综合上述要素,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犯罪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的范畴,根据相应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其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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