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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非法行医案,卓安团队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6-30 12:11:46 浏览:7717次 案例二维码

题记:他曾就读于成都某医药大专中医学科,毕业后经营一家西药药房。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经家人介绍来一名患者前来就诊,虽然知道自己并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但依然自信凭借自己在学校内习得的医学专业知识以及多年的药房经验对患者的病情能够应付自如。然而,事与愿违,该患者最终不幸身亡,案发后金牛区公安局立即介入侦查,并于同月报请金牛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他的命运该何去何从?

一、【案情简述】

2012年7月12日凌晨4时病人孟xx出现先头、右下肢疼痛、发热等病征,而后其家属于当天上午送其到B某处治疗。B某在为孟xx为诊断病情后先后为其开具氯化钾10ml等药物处方并输液,随后发现其病情未见好转,遂停止诊治并于下午15时许将其护送至XX军区医院治疗后孟xx的病情得以稳定,但于同日晚21时再次出现抽搐,经抢救后,7月12日22时许,孟xx因癫痫持续性状态导致呼吸循环衰竭不治身亡。

2012年7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委托四川省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B某用药与死者死因关系以及死因分析进行司法鉴定,四川省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定不支持孟xx死亡与B某使用“氯化钾药物之间有因果关系”。2012年12月14日,中医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孟xx因输液发生不良反应,诱发癫痫持续状态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据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报金牛区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3月15日执行对嫌疑人B某的批捕。

2013年4月金牛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5月承办律师介入该案件,向金牛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B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月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B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2013年6月,金牛区法院对B某判处缓刑

二、【办案思路】

承办律师介入本案之后,充分研究案情并查阅相关医学资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实充分证明B某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后,根据所查询的资料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长达八页的关于B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述明的观点为:本案中,证明B某医疗行为与孟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孟某本身可能患有癫痫病、本案中存在其他的用药主体并且本案完全不能排除孟某死亡系其它原因导致的可能性,孟某的死亡后果不排除仅仅是时间上与B某诊断时间的巧合而已;中国医学会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过程、逻辑推理均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该鉴定结论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B某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具体理由如下:

一、证明B某医疗行为与孟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述因果关系的成立;

(一)B某根据孟某的病症,通过其诊疗经验判断,孟某患有感冒、发热疾病,相关的诊断行为没有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

(二)B某根据孟某的病情为其出具药物处方氯化钾、维生素B6,0.9%氯化钠(生理盐水),该用药符合药物的药理及其临床使用规则,没有导致死亡病人孟某的可能性。

二、孟某自身患有癫痫病且本案中存在其他的用药主体,本案完全不能排除孟某死亡系其它原因导致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孟某的死亡后果仅仅是时间上与B某诊断时间的巧合而已;

(一)孟某本身患有癫痫疾病,本案不能排除孟某死亡系其自身癫痫病导致的可能性。

(二)本案中存在其他的用药主体,不能排除孟某的死是系其他用药行为所致。

(三)本案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孟某的死亡系B某的医疗行为导致,不能排除孟某的死亡后果仅仅是时间上与B某诊断时间的存在巧合而已;

三、中国医学会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过程、逻辑推理均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该鉴定结论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B某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不可靠,导致其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点,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述明因B某的用药导致孟某产生“不良反应”缺乏证据,完全不能排除该鉴定结论混淆了药品不良反应和孟某本身癫痫疾病自身症状,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因“不良反应”诱发持续性状态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医病理鉴定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其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四川省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孟某的死因鉴定结论具有结论分析的客观性,其认定,孟某的死亡与B某的用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办案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与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多次沟通,金牛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终于从内心认可承办律师的办案意见,最终促成B某与本案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做出对B某取保候审的决定,其终获缓刑。

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

卓安团队接到B某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后,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B某家属出于对卓安团队的信任,委托卓安团队为犯罪嫌疑人B某提供法律帮助。卓安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卓安团队特派资深律师陈武为犯罪嫌疑人B某提供法律帮助。

卓安团队资深律师陈武在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B某,为了寻找对犯罪嫌疑人B某有利的证据,陈武律师查阅了大量的医学资料和相关学术论文,对非法行医罪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之后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B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论述了B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在取保候审并阐述了其符合取保候审要件的详细意见,最终,承办律师的办案意见观点终于获得检察机关的采纳。最终检察机关做出对B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陈武律师制定了对B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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