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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L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3000余万元,卓安团队律师成功辩护获得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发布时间:2020-06-30 16:30:39 浏览:8423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位犯罪

题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可以说是经济领域内犯罪的重罪,按照规定虚开增值税金额超过50万元将面临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但虚开增值税可以抵扣税款带来巨大利益,因此也是近年来经济领域内的大量犯罪形式。本案的科技公司并非是准备抵扣税款,而是因朋友公司需要增值税票于是将自己不用的税票改变主体提供给给朋友的公司,如何定罪量刑……

一、【案情简述】——将自己不用的税票开给朋友公司,即帮了朋友的忙又有“点子费”收益

被告人L某是成都某科技公司老总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电脑销售。公司虽不大,但前几年电脑销售量大,大量的个体用户买了电脑后并不需要发票,因此科技公司就有了大量真实交易但未开出发票的销售额。06年的一天,老总L的一个朋友了解到科技公司的情况,告诉L他的另一朋友公司需要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将这些票据开给他还可以得到票面金额2%的好处费。L听后觉得自己不逃税,自己的交易也是真实的,这些票自己也没有什么用处,于是将票开给他人也可以帮助朋友,同时有一点收益。于是几年累计下来变更受票单位的方式为他人虚开了3000余万元的增值税票。

2011年3月,L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重庆九龙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亲属委托卓安团队资深刑辩律师陈武为其做一审辩护。

二、【辩护思路】——详细论证开票单位和受票单位的地位作用,提出被告人所在单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被告人作为单位的责任人应按照从犯处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提出其他从轻情节因素。

本案证据材料众多,涉及案卷28卷。认定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除了被告人供述,受票人单位也有多数人供述。同时本案有税票等书证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是清楚的,按照《刑法》205条的规定和《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超过50万元,偷逃税超过 30元,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金额远远超过这个金额。如何给予被告人最有利的帮助?

经过反复论证,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L是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的科技公司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公司自身并不用于抵税或偷逃税款,实质应是帮助本案的受票单位实施抵扣税款,无论从犯罪意图的提起,抵扣行为的实施,利益获取,所起的作用等各个方面看被告人单位都应当认定为帮助犯的从犯地位。基于此,辩护律师充分准备提出了单位从犯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高质量的辩护词。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最终量刑6年半

四、【办案随笔】——单位犯罪是否区分主从犯?若认定为单位从犯那么作为责任人的被告是否认定从犯?

本案中一重要的焦点问题是几个单位之间犯罪,是否区分主从犯?如何认定主从犯?L作为单位犯罪的责任的人,若单位认定从犯,其本人是否认定从犯予以量刑?辩护律师认为,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故意体现在单位责任人的集体意志。同时在我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即在共同犯罪中彼此有意思联络,意志上的共同性,《刑法》并未否定单位之间的共同意思联络,因此单位之间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既然构成共同犯罪就应当区分主从犯。实际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时有法律依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这个规定非常明确的确定了单位之间区分主从犯的法律依据。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个人责任实际是因单位的犯罪事实受到处罚,单位都确定为从犯的情况下,责任也应当按照从犯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L所在的科技公司应当认定为从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庭最终采纳该辩护观点,认定从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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