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一审被判十年,卓安团队律师成功为其二审辩护,终判决三年缓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0-07-01 11:04:14 浏览:4421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盗窃罪 盗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经过网上认识并恋爱,同年7月两人在S县徐的居住地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1月,徐某之父亲出资让徐某经营建材厂,平时被告人张某在徐某的厂里上班,徐负责张的吃住及零用钱。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S县二人居住地徐某家里,拿走徐的车钥匙至徐的汽车储物箱里取出徐的存折,其后,被告人张某于同月12日到S县某银行支行取走徐某存折上的现金49900元,次日又到该银行取走现金49900玩。两次取走现金共计人民币99800元。1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将取款告知徐某,徐要求张立即退还,张某拒不退还,徐遂将张送至公安机关并报案。经讯问,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被逮捕,2010年10月8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卓安团队律师受张某之父委托,为其提供辩护。

二、法院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二审法院采纳了卓安团队律师提供的说明被告人一贯良好的证据材料,以及阐述的减轻、从轻量刑的情节并结合相关解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争议焦点

二审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该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

对此,作为辩护人的卓安团队律师指出:一、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有投案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其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具有自首情节。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回脏物、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又是初次犯罪。三、案发后,张某有悔罪表现,且犯罪动机单纯,一贯表现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办案心得

1、在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应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量刑是否倚重、罪责刑是否相适应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一发现有疑问应通过多方面的了解核实,也为律师下一步工作争取主动。

2、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应想尽一切办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尽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退还账款,对被害人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1图像.jpg

5图像(6).jpg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