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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团队担F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人,二审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0-07-01 11:51:25 浏览:5013次 案例二维码

酒后杀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六年逃亡,天网恢恢终伏法

——F某故意杀人案,卓安团队成功辩护,二审改判死缓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一、【案情简述】

 

       1998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成都市某区某厂的高级工程师高某在XX区电子路一厂门口被人杀死。接到报案后的XX区警方迅速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查明,案发前半个月,某市无业青年F某曾向高某借钱遭拒,在与高某发生口角之后,F某仗着酒劲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高某的胸、背、肩、左肘等处猛刺数刀,导致高某受伤倒地,随后逃离案发现场。其后,XX区警方采取多种方式撒开大网,数次对F某进行搜捕,但F某犹如人间蒸发,在人群中彻底消失了。

 

       2004年3月12日,四川省R县警方在对当地暂住人口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名潜逃达6年之久的网上通缉逃犯。于是,便迅速将其抓获。被抓后F某供述:案发后,他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到非洲的毛里求斯做起了海上捕鱼手。然而,风险与辛苦并存的海上生活却不是他所能够承受的,他实在忍受不了每天18个小时的超强体力劳动。2003年底,他再也忍受不了孤苦的生活,于是潜回了四川R 3县,经过拜师学艺后,租房干起了理发手艺。最终,还是被警方识破了身份。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 被告人F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持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其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F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F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整。

 

       F某表示服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但是,求生是人的本能,他仍希望能在二审中从轻处罚,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F某提起上诉,并聘请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

 

       接案后,成安律师仔细阅读卷宗,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本案的突破口。经过细致的审查与思考,他发现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一审认定被告人F某刺击被害人胸部的关键性“两刀”缺乏充分证据。

 

       法院认定“高某被单刃锐器刺伤多处,造成右肺、心包、右心室、肝等组织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性死亡”,即被害人胸部的刀伤是致其死亡的决定性原因。但是,究竟是谁实施了这一行为?法院推定是F某所为,但是证据显示出很多疑点。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未有一次承认刺击过被害人胸部。

 

2、关键证人刘某叙述也只说了“……小弟娃(被告人)用一把黄柄刀猛戳姓高的腰、臂、背部……。”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刺击过被害人胸部。

 

3、其他证人也不能证实这一关键性情节。

 

       而一审法院仅仅是因被告人承认刺过腹部几刀,同时根据《尸检报告》显示腹部未有刀伤,便推断出是被告人刺杀了被害人胸部两刀,这种推断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第二,本案不能排除刘某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包括胸部两刀)。

 

1、被告人多次供述,其在刺杀过程中,将刀交与了刘某;且在时间上、空间上、情理上,刘完全具备动刀的条件。

 

2、除刘自己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人能够证明,其没有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刘某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且其证言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有多处矛盾,可采性低。

 

3、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刘某用该凶器刺杀被害人。”但也未有充分的证据否认刘没动过手刺杀过被害人,这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F某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F某在逃期间,不顾自己被洪水冲走的危险,救助两名落水儿童。其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F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作案后再也没有做出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律师心得】

 

       2004年10月,我接受F某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数次奔走简阳、仁寿等地收集证据,与被告人家属多次沟通。在沟通中我了解到被告人的许多悔罪行为,并且深为其悔罪行为所感动。F某在潜逃期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地懊悔,做过许多助人为乐的事,并且在毛里求斯过着打鱼为生的艰辛生活。F某的真诚悔改,其家属的真挚亲情一次次激励着我,鼓励他坚持下去。于是,我决定从头开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抓住一切有利于被告的证据,确定也许会与一审完全不同的辩护思路。

 

       在会见F某的过程中,我注意到F某谈起自己曾经在逃跑途中救过两名落水儿童,我立即意识到:这很可能就是本案改判的突破口!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年,如何去寻找这两名被救助的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呢?由于他们是来成都打工的农民工,现在已经返回家乡,这给我出了一个莫大的难题。如何寻找到他们并出庭证明我的被告人当初对他们有救命之恩。这是争取改判的唯一机会,也是挽救F某的唯一出路。通过被救儿童的父母原先的打工地,我找到了他们的家乡地址,但当我们到他们的家乡后,他们已去广州打工,事情又面对的新的困难,但是救人要紧,我通过被救儿童和他们的父母来联系,告诉他们F某的情况,以及现在需要他们的帮助。由于他们一直都心存感激,因而火速从广州赶回成都为F某作证。

至此,我才发自内心地舒了一口气。

 

      “细节决定成败”。本案让我深深感受到细节的重要性,正是把握了细节,才让二审法院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才成功的帮助我的当事人F某挽回了生命。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既来源于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追求,也来源于我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同情。面对他年迈母亲的苦苦哀求,背负着当事人的重托和信任,我开始了证据搜寻之路。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和多方打听收集证据,我成功地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新生。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很欣慰,更让我深刻理解了刑辩律师是最为光荣的职业的真正原因。为了维护人的生命和自由,我将继续前行!

 

四、【法院裁判】

 

2006年6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院采纳了成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F某在逃期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撤销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F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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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团队担F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人,二审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0-07-01 11:51:25 浏览:5013次

酒后杀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六年逃亡,天网恢恢终伏法

——F某故意杀人案,卓安团队成功辩护,二审改判死缓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一、【案情简述】

 

       1998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成都市某区某厂的高级工程师高某在XX区电子路一厂门口被人杀死。接到报案后的XX区警方迅速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查明,案发前半个月,某市无业青年F某曾向高某借钱遭拒,在与高某发生口角之后,F某仗着酒劲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高某的胸、背、肩、左肘等处猛刺数刀,导致高某受伤倒地,随后逃离案发现场。其后,XX区警方采取多种方式撒开大网,数次对F某进行搜捕,但F某犹如人间蒸发,在人群中彻底消失了。

 

       2004年3月12日,四川省R县警方在对当地暂住人口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名潜逃达6年之久的网上通缉逃犯。于是,便迅速将其抓获。被抓后F某供述:案发后,他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到非洲的毛里求斯做起了海上捕鱼手。然而,风险与辛苦并存的海上生活却不是他所能够承受的,他实在忍受不了每天18个小时的超强体力劳动。2003年底,他再也忍受不了孤苦的生活,于是潜回了四川R 3县,经过拜师学艺后,租房干起了理发手艺。最终,还是被警方识破了身份。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 被告人F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持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其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F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F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整。

 

       F某表示服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但是,求生是人的本能,他仍希望能在二审中从轻处罚,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F某提起上诉,并聘请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

 

       接案后,成安律师仔细阅读卷宗,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本案的突破口。经过细致的审查与思考,他发现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一审认定被告人F某刺击被害人胸部的关键性“两刀”缺乏充分证据。

 

       法院认定“高某被单刃锐器刺伤多处,造成右肺、心包、右心室、肝等组织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性死亡”,即被害人胸部的刀伤是致其死亡的决定性原因。但是,究竟是谁实施了这一行为?法院推定是F某所为,但是证据显示出很多疑点。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未有一次承认刺击过被害人胸部。

 

2、关键证人刘某叙述也只说了“……小弟娃(被告人)用一把黄柄刀猛戳姓高的腰、臂、背部……。”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刺击过被害人胸部。

 

3、其他证人也不能证实这一关键性情节。

 

       而一审法院仅仅是因被告人承认刺过腹部几刀,同时根据《尸检报告》显示腹部未有刀伤,便推断出是被告人刺杀了被害人胸部两刀,这种推断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第二,本案不能排除刘某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包括胸部两刀)。

 

1、被告人多次供述,其在刺杀过程中,将刀交与了刘某;且在时间上、空间上、情理上,刘完全具备动刀的条件。

 

2、除刘自己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人能够证明,其没有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刘某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且其证言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有多处矛盾,可采性低。

 

3、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刘某用该凶器刺杀被害人。”但也未有充分的证据否认刘没动过手刺杀过被害人,这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F某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F某在逃期间,不顾自己被洪水冲走的危险,救助两名落水儿童。其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F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作案后再也没有做出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律师心得】

 

       2004年10月,我接受F某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数次奔走简阳、仁寿等地收集证据,与被告人家属多次沟通。在沟通中我了解到被告人的许多悔罪行为,并且深为其悔罪行为所感动。F某在潜逃期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地懊悔,做过许多助人为乐的事,并且在毛里求斯过着打鱼为生的艰辛生活。F某的真诚悔改,其家属的真挚亲情一次次激励着我,鼓励他坚持下去。于是,我决定从头开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抓住一切有利于被告的证据,确定也许会与一审完全不同的辩护思路。

 

       在会见F某的过程中,我注意到F某谈起自己曾经在逃跑途中救过两名落水儿童,我立即意识到:这很可能就是本案改判的突破口!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年,如何去寻找这两名被救助的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呢?由于他们是来成都打工的农民工,现在已经返回家乡,这给我出了一个莫大的难题。如何寻找到他们并出庭证明我的被告人当初对他们有救命之恩。这是争取改判的唯一机会,也是挽救F某的唯一出路。通过被救儿童的父母原先的打工地,我找到了他们的家乡地址,但当我们到他们的家乡后,他们已去广州打工,事情又面对的新的困难,但是救人要紧,我通过被救儿童和他们的父母来联系,告诉他们F某的情况,以及现在需要他们的帮助。由于他们一直都心存感激,因而火速从广州赶回成都为F某作证。

至此,我才发自内心地舒了一口气。

 

      “细节决定成败”。本案让我深深感受到细节的重要性,正是把握了细节,才让二审法院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才成功的帮助我的当事人F某挽回了生命。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既来源于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追求,也来源于我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同情。面对他年迈母亲的苦苦哀求,背负着当事人的重托和信任,我开始了证据搜寻之路。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和多方打听收集证据,我成功地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新生。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很欣慰,更让我深刻理解了刑辩律师是最为光荣的职业的真正原因。为了维护人的生命和自由,我将继续前行!

 

四、【法院裁判】

 

2006年6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院采纳了成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F某在逃期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撤销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F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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