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行车致人死亡,二审成功辩护,由实刑三年一个月改判“”三年
——“”还是“”?卓安团队律师二审激辩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
一、【案情简述】——小区内驾车行驶与人发生碰撞致死,一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判三年
2010年11月,被告人W某驾驶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某小区起步行驶时,与被害人L某、N某发生碰撞,致使L某、N某受伤,被害人L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1年3月,W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1年5月,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指控被告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1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W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与卓安团队资深律师陈武、曾莉建立委托关系,为其上诉。
二、【辩护思路】——律师深入分析,定性上舍“重罪”取“轻罪”,量刑上积极促成谅解,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陈武、曾莉接受委托之后,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潜心研究,制定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高质量的辩护词。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存在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理由如下:
1、本案事发地为可供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这一要件。
2、本案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非特定主体的生命权,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3、上诉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同时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及《》的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4、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件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例,对本案的定性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5、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事发后一直积极同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之一N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裁判结果】——睿智之辩赢得法庭尊重,二审由“实刑”三年改判为“缓刑”三年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2011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判上诉人W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最终判决中,法庭未改变本案定性值得商榷,但实际判决结果由“实刑”三年改判为“缓刑”三年意味着法院对本案特殊性的考虑。
本次辩护实质上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律师点评】——低调务实,成效显著
律师辩护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陈武、曾莉制定了明智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辩护功底,以低调、务实的精神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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