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贪污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L某,男,汉族人,原系成都市某县XX局局长。
根据成都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L某在担任县畜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跑项目”等名义,从财务部门以“白条子”的形式借出,后编造用于“招商引资”等公务开支的谎言,侵吞公款69万余元。
事发后,其家属慕名找到卓安团队,并委托资深律师田银行作为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田银行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出具书面的《律师意见书》,并积极同承办起诉的检察官沟通。在正式起诉时,指控贪污数额为39.5万元。
经过详细地了解案情,研究案卷,田律师制定了辩护思路:作罪轻辩护,在贪污数额上作文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田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证据不足。因此,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15日决定撤回起诉;次日,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检察院撤诉后,田律师向检察院出具《律师函》,要求对L某。
不久,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但指控数额减少为15.2万元。
三、【裁判结果】
最终,合议庭认定被告人L某贪污15.2万元;但是,鉴于被告人拒不认罪,故而,判处十年。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律师的辩护职能已经充分地得到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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