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0年8月5日,Z某在C市Q区某街出租房内,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际将其一部笔记本电脑(价值3000元)及裤包内现金3000元盗走。
2011年3月7日,Z某在某县被挡获,查获被盗电脑及现金。
2011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指控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成都市看守所多次会见了Z某,详细了解了全案。接着,承办律师与Z某亲属多次找到被害人协商,最终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在得知Z某家境困难后,承办律师更是积极收集证据,以证明此情况,这些都为庭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行为明显;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主动退赃、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家庭正陷入困境,女儿患有肾病综合症,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需要妈妈照顾。
三、裁判结果
最终,被告人因认罪态度良好、系偶犯和初犯、积极退赃等情节,得以从宽处理。2011年6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Z某犯盗窃罪,判处九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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