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0年7月30日,J某因涉嫌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0年9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指控J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被告人J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三年二个月。
J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2011年1月21日审结。
二、辩护思路
(一)J某实施敲诈行为主要目的在于保卫爱情,并非为敲诈钱财,主观恶性小;
(二)J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J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并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2、J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3、案发后J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此案,悔罪态度好;
4、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出具书面谅解书。
(三)J某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
综上,上诉人J某系犯罪未遂、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受害人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且受害人主动谅解上诉人,社会危害性不大。J某现还有一个年幼儿童需要抚养,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对J某判处。
三、法院裁判
2011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办案心得
本案案情简单,承办律师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提出种种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判处缓刑。最终法院虽未采纳该意见,但辩护律师的努力仍然得到被告人的认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