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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医患纠纷,59岁老人X某用榔头锤杀医生涉嫌故意杀人,卓安团队律师提供二审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1 17:26:42 浏览:452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09年3月,X某使用偷来的一把铁榔头,将某县某医生G某击打致死,2009年11月6日,X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某看守所。

2009年10月10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X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11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X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G某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94669.9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X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二、辩护思路

(一)本案事出有因,是因民间矛盾(医疗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本案的被告人X某系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一定程度上促进和推动案件的发展,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X某的责任;

(四)被告人X某在案发后有自首的意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X某的家属愿意代为赔偿,降低已经造成的危害;

(六)被告人X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行为并非罪大恶极,非杀不可。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某的犯罪行为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明显量刑过重,未考虑到被告人X某从轻的情形,判处死刑不符合本案犯罪情节和当前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建议判决被告人X某无期徒刑或对被告人X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三、裁判结果

2010年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案情复杂,虽然二审结果维持原判,但承办律师付出的辛勤劳动和认真积极的态度依然赢得了被告人家属的感谢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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