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提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做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不服,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发回翠屏区法院重审。
翠屏区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决后,原审被告人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办案过程
2016年6月27日,接受委托代理黄某某贪污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敞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7年7月25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人不服上诉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李霞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三、辩护思路
一审判决对于黄忠群贪污一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黄某某利用职权为其亲属经营的公司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行为性质属于滥用职权。鉴于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应当宣判黄某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1502刑初X号。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四年
六个月,并处二十万元。
刑事判决书(2017)川15刑终x号。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