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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贪污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二审辩护发回重审后改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6 12:05:31 浏览:5862次 案例二维码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提起公诉,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做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不服,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发回翠屏区法院重审。

翠屏区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决后,原审被告人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办案过程

2016年6月27日,接受委托代理黄某某贪污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敞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7年7月25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人不服上诉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李霞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三、辩护思路

一审判决对于黄忠群贪污一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黄某某利用职权为其亲属经营的公司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行为性质属于滥用职权。鉴于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应当宣判黄某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1502刑初X号。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事判决书(2017)川15刑终x号。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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