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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6 14:00:23 浏览:672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熊承诺给一定费用后,明知熊某系借用其公司名义吸收客户资金,并未有实际项目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公章、账户等交予熊某用于与客户签订合同及吸收资金使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委托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由于其对熊某的情况并不知情,或者了解的很少,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争取从宽、从轻处罚。因此,在辩护工作中,陈武律师从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角度出发,指出委托人只是将公司公章、账户等交予X某使用,没有参与实质性犯罪,并且L某积极退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争取获缓刑。

四、办案结果

通过辩护人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在我国《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中,有些罪名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一些罪名却没有规定,对于那些没有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来说,还要不要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这点,理论上有争议。

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主观要素,因此,在司法认定当中如何正确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采用推定的方法。推定的方法是用来证明主观目的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司法手段。

因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不一样,客观要素可以通过一定方法来加以固定,又因为有客观性,所以可以从物理上、事实上加以把握。主观要素是行为人主观心里状态,这种主观要素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通过客观行为就可以来确认他的主观性的状态内容。对主观要素认定的时候,如果仅仅从主观上考察,可能会取决于被告人口供,被告人说有这个目的就有,没有这个目的就没有。这样的认定显然不能把非法占有的目的给固定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推定的方法。而推定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来判断、推导。如果具备了某种已知的客观事实,推定你主观上也是一种目的,而不需要主观上承认或者不承认为前提。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当中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第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第三,肆挥霍骗取资金的;第四,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五,抽逃转移隐匿资金以逃避还的;第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虚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第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这七种情况都是客观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具备这七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推定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就把主观要素的认定客观化了,通过客观的方式认定主观目的,从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一种客观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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