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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贩卖毒品,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二审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4:44:06 浏览:58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5日,蒋某1安排蒋某2、宋某某携带现金10万元到成都市,从被告人张某1处买回一包甲基苯丙胺交与蒋某1,蒋某1将该包甲基苯丙胺交由被告人张某2保管。后警方在张某1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1488克,在张某1另一处查获毒品515克。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等7人犯贩卖毒品罪,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被告人张某1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郑陈蜀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张某1,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郑陈蜀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一)一审判决将查获的11488克毒品推定为张某1所有并推定为其贩卖证据不确实充分;将另外一处查获的515克毒品推定为张某1贩卖证据不确实充分,案件存在着其他可能性。不应当以该不确实充分证据情况下推定的的案情判处张某1死刑立即执行。

(二)本案中涉及张某1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没有完全达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对张某1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三)本案中在张某1住处查获的大量毒品来源不清、疑点较多,完全不能排除张某1系在他人安排下实施毒品犯罪可能属于从犯的可能性,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四)从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疑点以及国家关于死刑的政策各方面来看,对张某1均不应判处死刑。

四、办案结果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 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达到以上量刑标准也不一定就会判处死刑,具体审判过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有没有立功表现等等,毒品死刑案件最后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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