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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卓安团队律师为其作二审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0:32:26 浏览:62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购买麻黄素、氢氧化钠、红磷等原料,以及购买了烧杯、分液漏斗等制毒工具,在租住的房屋制造冰毒,同时非法持有枪支。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嫌疑人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上诉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张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在现场查获的4180.4克疑似毒品物质依法应认定为制毒失败后的废料,不应算入毒品的数量。原判决系错误适用《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审被告人量刑处罚。本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2、上诉人张某制造毒品所用的原料、方法等根本无法制造出冰毒,属于不能犯未遂,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上诉人张某具有立功、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且其患有精神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对于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从而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具体就本案而言,要把握案件进程,对于毒品犯罪的具体程序进行细致审查,尽可能全面审查其中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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