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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16:33 浏览:354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廖某注册成立某开发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廖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廖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采用串通投标的方式参与温江某住房改造工程,在交纳履约保证金70万元后,以9万元,总价款1602元的价格竞得该项目中12006平方米(18亩)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6月20日至2006年10月25日,该开发公司陆续向项目方支付土地转让费共计420元(含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70万元)。2009年9月29日、2010年6月8日,项目方委托律师向该开发公司寄发催款函,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的土地转让费,但开发公司及廖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二、办案过程

蒋健、陈武律师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随后立即与成都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 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廖某。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向廖某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依法核实了现有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了法律筛选和排除。蒋健、陈武律师依据现在所掌握的证据,制订了合同诈骗罪的罪轻辩护方案。在随后的法庭庭审中,蒋健、陈武律师在充分把握本案辩点的基础上,对廖某的定罪量刑情节进行了系统地阐述,最终取得了较好的审判结果。

三、辩护思路

廖某虽然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现有证据对于廖某有合同诈骗罪仍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行为应认定为民事合同违约行为,滥用公权力干涉私权领域与法治精神相悖。退一步讲,即使廖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犯罪情节也较轻微,有诸多法定从轻情节。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办案心得

合同诈骗和合同违约,就因两个字的差别,意义相差之大,结果差别太远。合同在生活中非多常见,在于他人签订时应当谨慎,不要滥用权力与法治精神相悖。约定的行为就因该履行,承担其后果。但是在法律面前,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有多么的大,辩护律师都应当以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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