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9日9时许,付某某同何某某、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在成都市锦江区xx乡xx花市附近实施诈骗。由付某某、朱某某冒充寻找神医的问路人,徐某冒充经神医治好的病人,何某某冒充神医的徒弟,虚构被害人舒某某有血光之灾,需要拿钱消灾,共骗取被害人舒某某现金十万元以及一些金银首饰。付某某分得赃款7000元。2016年9月8日,付某某投案自首,退还赃款7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二、办案过程
曾莉、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付某某,并多次与办案机关交流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付某某名成立,但是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做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观点认为:
(一)付某某系受他人邀约下参与犯罪,不是犯意提起者、事情的策划者和主
要实施人员,分得的款项也较少,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参与和从属地位,依法应
当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二)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情况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三)付某某此前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已经全部退赃,明确表示悔罪,平时表现良好且家庭具有较大的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量刑情节,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对付某某适用。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付某某诈骗罪名成立,判处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五、办案心得
在当中一定要精准辨析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正确区分主从犯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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