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
被告人:W某(2006年3月出生)
被害人:S某(2008年1月出生,系幼女)
其他涉案人员:Y某(2006年10月出生)、P某(2007年2月出生)
【案情介绍】
涉案人员均系朋友关系。某天,在S某同意的情况下,W某、Y某、P某将S某带到大棚内,轮流与S某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S某与成年人L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视频散布到网络平台被S某舅舅发现后报案。在侦查L某强奸案过程中,S某称2020年与W某等人也发生过发生性关系,本案案发。案发后,S某及法定监护人为W某出具了谅解书。
【机关指控】
2020年7、8月份,W某明知S某不满十四周岁,伙同Y某、P某将S某带至大棚内轮流与S某发生两性关系,W某已满14周岁构成。Y某、P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案件发生在2020年还是2019年?
【案件进展】
一审: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五年
二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发回重审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实报实销,掐期判)
辩护思路
明月律师在发回重审阶段介入本案。
由于案发时间仅仅依赖言辞证据,进而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以及证言是审查重点。介于本案涉案人员(包括证人在内),大部分系未成年人。根据相关规定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进而在横向、纵向对比笔录的同时,还应结合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审查。
经细致审查发现,多份笔录存在矛盾,如S某的笔录中对案发时间的描述前后不一致,Y某和P某的部分笔录存在诱供等情况。同时指出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行为,如:部分未成年人笔录缺少同录、询问女性未成年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同一侦查人员同时询问两名以及采取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等违法行为。以此,制作12类表格,包括《未成年人笔录违法行为汇总表》《涉案未成年人年级时间汇总表》《涉案人员笔录矛盾点汇总表》《被害人笔录矛盾点汇总表》《2019-2021春节(农历、阳历)时间与相关笔录汇总对比表》《被告人、被害人笔录与同录对比表》《重点证人笔录矛盾对比表》《询问笔录重点问题对比表》《办案期限汇总表》《侦查机关取证时间汇总表》以及部分重点笔录单独制作的同录对比表等。
此外,为证明案发时间并非2020年七八月份,到当地气象局调取相应时间的气象信息,通过气温对比涉案人员描述的着装,以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
同时,通过奥维地图的“日新图”对比2019年、2020年案发地(塑料大棚)的变化,以此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发时间错误,2020年七月份时,塑料大棚已拆除。
在第二次发回重审阶段,为促进法院依法审理,庭前提交多份申请书,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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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审理法院及上级法院提交《指定管辖申请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同理,审判委员会也应当另行组成,而即将审理本案的法院即将审理第三次,审委会成员的数量已无法满足另行组成审委会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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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成员名单申请书》,由于本次庭审已是该院第三次审理,此前两次均经审委会评议,故申请告知前两次和本次审委会成员,计划申请此前参与本案评议的审委会成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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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庭审及审委会评议过程录音录像申请书》申请依法保存庭前会议、庭审以及审委会评议时的录音录像,并要求刻录光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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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及法院分别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原审委会成员回避、申请本案审判长/公诉人回避(理由:审理与本案相关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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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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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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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全部证据材料申请书》,由于此前公诉机关一直采用“打补丁”的方式补正,为避免在本次审理中再次出现该情况,故申请法院督促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前,一次性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提供给辩护人查阅、复制。
召开庭前会议后法院迟迟不定开庭时间,一直拖到临近过年才通知开庭。在明月律师摩拳擦掌准备上战场,距离开庭仅剩7天时,W某父母突然决定放弃无罪辩护,希望认罪认罚后能改判四年。
由于此前明月律师对本案消耗了巨大精力,家属突然要认罪认罚对辩护律师而言着实不甘心,但她还是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既然如此,何必争取四年,必须为W某争取“掐期判”回家过年。
在剩下的7天中,明月律师多次、反复与法院、检察院沟通,终于在开庭前一天,在明月律师的见证下,W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拿到了三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在开庭后的第6天,除夕夜前2天,离开父母三年五个月的W某,与家人团聚……
庭审时,明月律师发表了定罪免刑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强调W某案发时刚满14周岁零三个月,且其与另外两名不满14周岁的涉案人员均未对S某采取暴力手段,W某不具备法律常识,从理论分析,明月律师认为可不认定其具有轮奸情节。
其次,与“L某强奸案件”作对比,L某作为成年人采用恶劣手段多次与S某发生性关系并传播视频,仅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明月律师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W某应有机会被定罪免刑。
然后指出法制教育缺失和家庭教育疏忽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W某被羁押期间自身和父母都已受到深刻教育及相应惩罚,其父母为“救”W某付出惨重代价,这些经历会让W某懂得感恩和孝顺,恳请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W某定罪免刑。
最后提到W某从未成年羁押到成年,身心发生诸多变化,如今距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期满仅差6天,“掐期判”和定罪免刑在时间上差别不大,但定罪免刑更具温度和教育意义,更利于W某今后成长。
案件结果
W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办案心得
这是我唯一一件不忍心复盘的案件,看见琳琅满目的文件夹,里面全是琳琅满目的文件,随意打开一个文件都让我揪心不已,暂且不说制作的那些汇总表,也不论在与公检法抗衡时遭受的委屈,仅从反复对比十几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消耗的时间和对比结果上看,也不应该是现在的结果,我的付出也不该只取得这样的结果。但,我只是个辩护人……
最后一次会见W某时,他哭着说“明月律师,我想听我父母的做认罪认罚,早点出去,我想回家了。我唯一的顾虑就是对不起你!对不起!”
所以,每一件成功案例绝不是律师一方努力的结果,不仅与办案机关有关,更与当事人的定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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