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呼延灼原系汝宁市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曾任镇政府主官多年,因涉嫌受贿、洗钱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认购拟上市企业原始股、高价转卖代持股权等方式收受财物2180余万元,并以现金交易方式掩饰资金性质,构成、,并明确监察机关在留置呼延灼前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呼延灼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上述起诉意见,呼延灼受贿2180余万元,且无任何减轻情况,仅受贿罪就将面临13年左右的刑期。
经查,2014年呼延灼任区政府办副主任期间,协助辖区A科技公司(新三板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以570万元认购该公司100万股未上市股份(同期市场价6元/股,实际优惠30万元);2017年A公司转主板上市后股价飙升,呼延灼抛售股份获利1680余万元。此外,其在任镇长期间,以朋友代持方式投资辖区B公司200万股,后受让方为谋求政策便利高价收购上述股份,其套现200万元。案件涉及政商勾连、股权代持多重法律争议。呼延灼家属被留置后,家属遂委托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展开辩护。
二、办案经过
(一)锁定法律争议焦点,突破金额认定壁垒
史纯律律师经研判发现,受贿金额认定系本案核心争议:监察机关认为A科技公司原始股交易系权钱交易,以抛售获利金额计算犯罪数额;辩护人依据《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真实支付股本的股权交易应以“优惠差价”作为受贿金额,上市收益应属孳息而非犯罪所得。通过调取同期投资人入股协议、上市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呼延灼入股时系正常投资行为,企业转板上市成功率为行业小概率事件,行贿双方对千万元收益无主观合意,据此将1680万受贿金额抗辩压缩至30万元优惠差额。
(二)剥离代持法律关系,切割责任边界
针对公司股权交易,辩护人梳理代持协议、银行流水,证明呼延灼仅实际获得200万元中的120万元利益,其余80万元系代持人自有投资获益;同时提出洗钱行为中“现金转换”手段单一,未采用跨境转移等隐蔽方式,社会危害性较低。通过拆分资金流向、举证实际获利比例,为量刑协商争取空间。
(三)全维度构建量刑从宽体系
1.自首情节锚定:呼延灼在监察立案前已主动向区委汇报其在相关企业入股问题,其本人虽对入股的性质上存在一定辩解,但并不影响其投案自首的认定,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隐罪,符合“双自首”认定标准,
2.全额退赃佐证悔罪态度:审查起诉阶段呼延灼家属即退缴2200余万元;
3.多维降低主观恶性评价:结合2014年司法解释空白背景,强调公职人员参与资本市场行为的时代特殊性,与直接索贿行为作出区分。
通过史纯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积极辩护,最终检察机关虽然最终没有改变受贿数额的认定,但通过补充侦查,认定呼延灼具有自首情节,并大幅度降低量刑建议。考虑到,此前呼延灼家属已经退出2200余万(含利息)的全部违法所得,且呼延灼除了争议的1600余万受贿数额外还有近500万受贿,史纯律律师也建议呼延灼可以在量刑适当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就受贿罪对呼延灼建议量刑7-8年,就洗钱罪对其建议量刑1年。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但未支持受贿金额抗辩意见。最终认定呼延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七年二个月,220万元。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到了最低量刑,实现在数罪并罚框架下的最大幅度罪轻辩护效果。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新型受贿犯罪的典型范本:
- 重构案发完整经过:不盲从监察机关的事实认定,还原案件真实案发过程,结果职务犯罪类案件自首认定特别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认定,从而赢得减轻处罚的抓手;
- 穿透股权投融资表象:司法机关对原始股交易型受贿采取“获利全额计入”标准,辩护虽未改变定性,但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裁量的“留白”,从而最大限度争取到了量刑优惠;
- 切割政商互动边界: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阶段特性,阐释企业家“资源回馈”与公职人员“职权变现”的实质差异,缓解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量刑失衡;
- 量刑协商策略创新:在认罪认罚框架内,通过自首、退赃、主观恶性分层论证,促成法院突破检方量刑建议幅度,凸显“证据辩护+情节辩护”的叠加效应。
本案的办理,为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平衡反腐治理与营商环境提供了实务参考——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正视特定时期政商交往的复杂生态,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家企业,寒一片人心”的负面效应。被告人虽因历史积弊身陷囹圄,但律师团队通过精准辩护促其获得同等金额案件罕见的低量刑,彰显了的谦抑与温度。
当事人家属对史纯律律师的工作予以高度认可,多次表达对史纯律律师的感激之情,将史纯律律师比做生命中的一道光,在黑暗中给了当事人全家以希望。
(文中当事人、企业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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