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5日,被害人杨某因借款与某公司彭某等人在武侯区某宾馆进行协商。当日晚,巫某等人将杨某带至成都市高新区某酒店入住。9月6日下午,巫某等人将杨某强行带至遂宁市某酒店入住。9月7日23时许,杨某乘机逃跑被巫某发现,巫某将其强行带回,并对杨某进行言语威胁。9月8日16时许,巫某等人将杨某带回成都,但由于杨某未能筹集到资金,便又将杨某带回遂宁,并在某酒店入住。期间,杨某朋友庞某报警,警察要求和平解决,但巫某等人对此置之不理。9月9日下午,巫某等人将杨某带回某某中心附近ATM机取款6000元后将杨某释放。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后提出本案起因为合法债务的索取,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巫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地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中,巫某没有主观上拘禁他人的故意;2、是继续犯,巫某最多仅拘禁杨某2小时,没有达到构成犯罪时间要件;3、本案其他证据,均只有报案人杨某单方面陈述,系孤证,不能予以采信;4、杨某有设计陷害林某、巫某的嫌疑;5、若巫某有非法拘禁的行为,那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处理因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争取适用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拘禁过程中不存在殴打情节、不存在致伤情况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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